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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科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4-10-30 11:01:33 | |  | 浏览量:36464

      根据《商洛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十九条“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市科协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由主席召集”的规定,为了提高市科协常委会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保证常委会委员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常委和常委会的职能作用,促进常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市科协常委会会议是市科协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最高领导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市科协常委会会议既是常委会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也是常委会委员应尽的义务。

      2、市科协常委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由市科协主席召集主持。科协主席认为必要时,也可临时召集会议,并可以委托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3、市科协常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4、市科协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委员按照会议通知应按时参加会议。如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及时请假,须经市科协主席批准方可,未经批准不得无故退席和缺席。

      5、市科协常委会委员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应由本人做出说明,须经常委会会议研究或科协主席意见,酌情予以处理。

      6、市科协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发扬民主、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须经参会常委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由主席作出决定。如果异议较多时,可暂缓决定,待进一步完善充实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讨论。

    7、每次常委会举行前,参会的常委必须按照会议内容和议题,切实提前做好准备;会议期间,必须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表明自己的态度。

      8、对于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安排意见,全体常委及市科协各部、室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必要时也可组织进行跟踪调研,开展专题检查。

      9、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