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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科协委员会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4-10-30 10:59:21 | |  | 浏览量:36486

      根据《商洛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十八条规定,为了提高市科协委员会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保证市科协委员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委员和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的凝聚力量和智慧,促进科协工作和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市科协委员会会议是市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科协委员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它既是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也是委员应尽的义务。

2、市科协委员会的职责是:(1)执行市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2)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商洛市科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3)审议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4)决定授予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5)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市科协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科协主席主持。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下,经常务委员会研究或科协主席认为必要时,也可临时召集会议,科协主席也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4、市科协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举行。特殊情况下,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会议。

5、市科协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全体委员按照会议通知,务须按时参加会议。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理应及时请假,须经市科协主席批准方可,未经批准,不得无故退席和缺席。

6、市科协委员会委员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应由本人做出说明,经常委会会议研究或科协主席意见,酌情给以劝告处理,问题严重的,市科协有权向委员所在单位党委反应,并经所在单位党委同意,劝其辞去委员职务。

7、市科协委员会会议审议议题或更换科协委员、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发扬民主、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须经参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由常委会和主席做出决定。如果异议较多时,可暂缓决定,待时机成熟或进一步完善充实后,提交下次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

8、每次委员会举行前,所有参加会议的委员必须按照会议内容和议题,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听取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熟悉和掌握第一手资料,切实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工作;会议期间,针对会议内容和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表明自己的态度和观点。

9、对于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安排,全体委员和全市科协系统及科协工作人员务必切实贯彻执行,必要时也可进行跟踪调研,开展专题检查督促,使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10、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