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洛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商洛市科协)是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商洛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商洛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商洛市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商”、“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科技人员能力的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服务;反映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商洛市科协由市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县(区)科协、企事业单位科协组成,业务上接受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商洛市科协坚持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商洛市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国内外民间科学技术组织的联系,为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发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科技进步,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反对封建迷信和伪科学。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商洛市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评选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举荐人才,倡导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促进科学技术界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商洛市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商洛市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商洛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科协委员会决定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商洛市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市科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县(区)科协、市级学协会、市级企事业单位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商洛市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洛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商洛市科协章程;
四、选举产生市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商洛市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商洛市科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五、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市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市科协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个委员会或工作部门协调有关工作。常务委员会可以聘请市科协顾问。
第四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一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二条 加入商洛市科协的市级学会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则》依法登记;
二、承认商洛市科协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商洛市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科普等活动;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符合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商洛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商洛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市级学会接受商洛市科协的领导,执行商洛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商洛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商洛市科协代表大会。市级学会申请退出商洛市科协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须报经商洛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市级学会业务上接受相应的省级学会指导。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接受学会挂靠单位领导。
第二十七条 市级学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商洛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决定,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基层科协
第二十八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县区科协)是县、(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商洛市科协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县、(区)科协由县、(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同级企事业单位科协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科学技术协会(科普协会)组成。
第三十条 县、区科协接受商洛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县、区级学会接受县、区科协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市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市科协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县(区)科协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县(区)科协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县(区)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依据《商洛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县(区)科协章程,选举新一届科协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科协(科普协会)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县(区)科协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科协(科普协会)负责对本辖区村科普小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第六章 企事业单位科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厂矿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是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推动本单位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
第三十五条 本辖区市属企事业单位科协是商洛市科协的基层组织,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执行市科协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科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单位科协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本单位科协章程,选举本单位科协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科协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并按本单位科技人员数量和工作需要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各级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对挂靠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市县(区)科协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和贯彻科协章程,热爱科协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协及其所属学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关心工作人员政治和生活等方面待遇,以各种形式表彰、奖励和推荐优秀干部。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五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四十六条 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地方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商洛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商洛市科协。会址设在商州。
商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Shangluo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SHLAST 。
第四十九条 商洛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市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章程。
第五十一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章程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有关章程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按照《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商洛市情况制定,经商洛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商洛市科学技术协会